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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+留学专家菊叔

最近几天接连听老婆谈起一些发生在别人的孩子身上的惨剧,让我不禁思考“孩子到底是什么的问题”。

首先,25日,有人在海淀妇幼保健院附近发现一天生残疾男婴被弃之于隔离带,终于不治身亡。(http://www.bj.xinhuanet.com/bjpd_sdzx/2010-01/25/content_18858601.htm

然后,又说起天津一孩子出生没有肛门,大肠穿洞,被父母不治而丢弃的,这个是天涯的帖子。

哦,还有,还有一个二岁婴儿被殴打致脑死亡的,是河南郑州的,当然,要是搜索“童 殴打致死”,还有上海宝山一四岁男童被父亲殴打致死的页面映入眼帘。这是早前老婆也和我汇报过的八卦。

然后,又八卦起著名美籍华人演员陈冲曾经于98年领养南宁漂亮双胞胎女童,之后有了自己亲生的女儿之后又将之弃养的雷人故事。这个也是天涯上面八卦出来的,搜索“弃养陈”即可。

然后老婆问我,如果假如“万一”我们孩子有什么问题,我会要她么?我会好好照顾她么。我坚信如论如何,我都会给她充足的爱,帮助她成长的。

一个小生命的诞生,意味着父母多了一份责任,却不是多了一份财产,不是一份炫耀的资本,也不是一份将来可以无限索取的投资。从人+权(这个是敏感关键词)上讲,小孩自胚胎成型之后(或许在我国是分娩之后吧,因为计划生育工作者时有去给人“引产”的做法)就和成人具有平等的人+权(生存,自由和发展基本三权)。而弃婴儿于不顾,当然其实就是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存权,而生存权则是人权的基本,其他权利都基于生存权而存在。

中国虽然有着看似表面很盛的佛教思想,所谓众生平等,甚至早些天禁止吃猫狗的法律都出台了,但是,实际上人与人的不平等,是长期的封建权治体系遗传下来的祖传秘方,由于没有经历文艺复兴这样的思维革命,新旧民主主义也不彻底,所以,人与人的平等权观念实际上一直没有发生的土壤。

从父母与子女关系看,由于一贯以来的社会保障系统的欠缺,即使在伟大新中国成立如此多年以来,小孩的监护权,老年人的赡养责任,政府一直都没有真正承担起来。所以,儿童不得不依附于父母而获得生存所需,外人甚至政府都以“家务事”得以脱逃监护责任。而作为父母一方由于养老体系的不足,所以不得不“养儿防老”,儿女事实成了一种长期饭票,一种家庭财产的衍生物和投资工具,并不是一个具有平等独立权利的个体。

说道这里,之前那个上海宝山四岁小孩被殴致死之后,江苏说什么拟出台措施剥夺监护权,但是,这是真的么?会真的出台么?会有效执行么?未成年保护法出台N年了,我们有明晰相关的执行细则和配套法规么?城管管小贩很厉害,拆迁的强拆很厉害,都是依据的“条例”级别的文件,但是,《未成年保护法》作为一部成文法规,不得不说一直是一具空壳。不光是遗弃现象严重,还有家庭暴+力,校园暴+力,性暴力,等等,各种各样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,很多是致命的伤害,还有些是致使终生心理创伤的。而根据相关法条和判例(当然,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,但是南京吴老太这样的判例还是很有影响力的撒),也很少有说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哪条哪条,判处多少罚金,加判多晒年徒刑的判例。即使有,也没有见过主流媒体的宣传。好像我还读中小学的时候,有未成年保护法出台,进入了时事政治的考试题。其实从新闻媒体的各种骇人听闻的报道来看,这部法律好像也确实没起什么作用。

这里面根本原因还是由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其当事人是父母,亲戚或师长。一方面是因为“父为子纲”“一日为师,终生为父”“家丑不外扬”这样的中华民族“优良传统”的思想毒害。另外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不愿意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维权工作。往往把保护妇女儿童这样的重要职责,交给了没有实权的“妇女联合会”这样的机构。要是政府“保护未成年人”像保护“市容市貌”一样痛下决心,像“强拆”钉子户一样凶悍,我想,遭弃的孩子,遭殴的孩子,遭侵害的孩子,会越来越少。哪怕,政府相关部门“保护未成年人”能够有“办准生证”“暂住证”般不屈不挠的精神,“祖国的花朵”也会开的更加健康的。当然,处于初期的我国,暂时还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而保护未成年人这种费钱费力的伙计,自然暂时不会被列入重点行列。

从人权上来讲,孩子和父母是平等的。从人格上来讲,孩子还没有成年和成熟,所以需要父母监护。而弃自己孩子于不顾的人,犯得就是谋杀罪。而监护不力的监护人,本应剥夺监护权利,依法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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