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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觉得在上一篇文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里面看到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,这个公益性我觉得定义的非常巧妙,因此也比较容易让人产生疑惑。
我以为公益性机构就是非营利机构,但是看来显然是我一厢情愿的误解了。
因为看了一篇文章《什么是非营利组织》
(原文地址:http://www.crcpp.org/cpipphtml/jiaxijin/2007-7/24/200707241656.html
作者:贾西津
因为还没有取得转载许可,我只好发一条链接备查。)
谢谢贾老师的文章让我对非营利机构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。看来还得深入学校教育法,才能搞明白自己要研究的对象之一,教育机构,到底都是什么性质的。
但是我又总是不愿意相信他们都是公益性的,因为在我受到的传统教育里面,所谓公益,往往就是指为公众利益服务,而不计个人利益或者组织利益,比如说公共汽车,比如说地下铁,比如说永远的雷锋叔叔,这些是我所以为的公益的意思。
不过为了准确起见,还是翻一翻词典之类的书,不过我说过现在自己有什么事情都喜欢在网上搜索,不喜欢去翻书,这也是网络对学习的不良影响之一,以为这样子会导致思维上的懒惰,不过为了更快的搞完这个题目,我还是用网络比较方便。
关于公益的解释,查到了一个比较不错的汉语在线词典叫做汉典的,找到了关于公益这个词的解释:
公益的第一个解释是:
ɡōnɡ yì
公益
ZDIC.NET 汉 典 網
社会的公共利益;对公众有益的事。 鲁迅 《准风月谈·外国也有》:“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,只知自利,爱金钱,却还是没法辩解。” 洪深 《少奶奶的扇子》第一幕:“ 王太太 有两位姓 张 的内姪女,很热心公益,在 霞飞路 一个什么妇女改良会尽义务。”
公益的第二个解释是:
ɡōnɡ yì
公益
ZDIC.NET 汉 典 網
◎ 公益 gōngyì
[public welfare] 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(多指卫生、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)
他是一个热心公益事业的实业家。
所以,在之前的博文中提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中所提到的
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,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。
如果按照上述公益的解释,那么我们现在全国如此之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,都属于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做福利,这点和事实还是有点出入的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,走得快,处于国内前列的,而且又比较知名的,我想应该属于北师大珠海分校莫属了,继之前的北师大珠海和香港浸会大学合作“卖猪仔”之后,又出了北师大国际传媒学院院长免职教师造保安围攻事件,也算在业界知名度比较大的了。
那么他们这个搞中外和做项目搞得如此兴致勃勃的学校,是否符合上述公益性的界定呢?
那么我引用一段来自北方网的报道中的话:
-对话 王纯杰:国际合作没有实质意义
记者昨天致电身在香港的王纯杰,他就事件的最新变化谈了自己的看法。
记者(以下简称“记”):你认为是因为聘用艺术家的问题被解雇吗?
王纯杰(以下简称“王”):本来问题是在艺术教育的路线这一块,慢慢就转到了艺术教育的主导权的问题。以后还可能转到教育投资里面的私有化的问题。事情慢慢在逐步清楚,我也在慢慢理解清楚。
记:德方在此前的合作办学中扮演怎样的角色?
王:国家批准的本科教学是不跟他们合作的,只有非学历非学位的教学是合作的,但是本科现在被他们扯进来了。实际上这是国家不允许的。我们本科的学位是由北师大珠海分校颁发的,但是现在德方要加一个文凭进来。本科部分学费也被他们分走。
记:据说在去年12月份中德合作办学的国际班毕业答辩时,还发生了德方侮辱中国学生的事件?
王:去年12月初在毕业答辩时,德方学校的答辩官对中国学生态度傲慢,并粗口侮辱学生,一些女生被气哭了。毕业工作总结讨论会上,中国教师提出了质疑,指出五年来德国学校从没提供任何教材教案等,每年只派一两位外教,且水平一般。有位从德国留学回来的教师质疑德方学校只是中专层次。学院收费是全国最高的 (本科19500元;国际班25000元),实际却是基本上是中方在办学,国际合作是没有实质意义的,高额收费对学生不公平。
本科19500元/一年,国际班25000元/年,姑且不论该合作学院是否有资格做本科学历教育(因为这个合作项目是不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,大家可以看他们自己的声明),即使退一万步讲,真的是本科项目,这样的收费我看连公平都不能算,更不要说公益了。
(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本博还将有系列观察文章,你可以从这里订阅本博客的最新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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